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运输经营者应自觉接受航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