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和特种货物运输。

航运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经营者的营运条件,分别核定其经营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