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活、生产的生物质能(沼气、秸杆、薪柴等)、太阳能、风能、地热、微水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有关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产品是指利用、转化农村能源的设备、器具和产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