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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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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共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和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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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