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共同规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簿),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批评意见和省邮政管理部门批转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用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