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老龄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老龄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投入机制,逐年增加经费,鼓励社会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