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