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拒绝受理或者故意拖延不及时处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