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并在水利基本建设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工程预算;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水文事业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