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并在水利基本建设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建设。

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工程预算;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水文事业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