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无线频道、信道和有线通信线路。

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地传递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