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无线频道、信道和有线通信线路。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地传递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