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及资料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收集、传递实时水文情报信息,不得漏报、错报、谎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