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在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省、市后,享受市级财政每年从排污费中安排给自治县的资金额度不低于自治县上缴市的排污费的照顾,专项用于自治县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