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倡导各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加强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应当学习普通话和汉字。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