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单位,依法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