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其完好、畅通。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