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