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