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