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