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