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