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由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密闭清运。垃圾站要保持整洁、卫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