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