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