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六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