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