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