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