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