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七条有效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