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