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汉族干部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学习汉语言文字,各族干部都要学习普通话。自治县的教育、民族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举办彝语、傣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培训班。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