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发扬爱祖国、爱人民、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