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配备领导干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和录用条件。自治县内的世居少数民族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的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