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应当设立民族机动金和民族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其在预算中的比例。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