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承包地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宅基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

自治县农村村民的建房用地,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劣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村民建盖住房的人均占地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有农(林)场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利用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