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收购委托人预约生产的种子,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三人和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