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对不合格的种子未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致使劣质种子流入种子市场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