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负责种子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