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审定与推广第十一条已修改非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经过试验、示范,表现显著增产或者具有特殊利用价值的,方可推广。育种者或者引种者应当将培育、引进的新品种的特征、特性以及栽培技术规范等资料向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目录及登记管理办法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