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隶属关系,不得是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上述单位的合伙经营者,不得与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监理人员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