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和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