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图纸会审和进行技术交底;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由于勘察设计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