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发扬各族人民爱祖国、爱人民、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增强各族人民的自信心和自立、自强精神。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和支持各民族自觉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