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