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