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队伍建设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培养各民族的干部,注重培养当地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当地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