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相结合。巩固小学教育,发展初中教育,办好高中教育,提高入学率、巩固率和完学率,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点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职业中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农村学生采取免收课本费、学杂费和给予生活补助的办法,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完成学业。对考入重点院校的学生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