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国家和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报请上级财政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扶持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的财政支出,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并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可以实行自治县特殊津贴。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