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