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