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兴办企业,开发资源。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征收,除上缴中央外,享受省、市对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