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非标准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以及其他车辆要素既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的由动力装置驱动、牵引的轮式车辆或者机具(含所有两轮、三轮、四轮及多轮车型或者机具)。本条例所称高架道路是指与地面保持一定空间的道路和列入高架道路交通管理的地面连接道路。本条例中市区道路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